关于管理柬埔寨王国外国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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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 内政部                                                                             

编号: 028/

                                   

关于管理柬埔寨王国外国人指示

 

在此前,内政部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管理驻柬埔寨王国外国人的第 009 号指示,旨在有效执行“移民法”第 18、20 和 22 条。

在发布上述指示后,内政部发现各种类型房主与房屋居住者都快速和负责任地遵守了指示。但是,许多房主与房屋居住者尚未理解其法律法规的义务和正确的执行。

为了扩大移民法的实施,增加对外国人居住存在有效管理来确保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以及在柬埔寨王国生活的所有外国人身安全,内政部有以下指示:

1-    各种类型房主或房屋居住者应当通过样表或通过由入移民总局设立的管理外国人的信息技术系统,向当地、区、分区警察派出所进行申报,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各种房主或房屋居住者是外国人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个人申报,此外属于其管理的外国人,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申报内容应明确说明居留期限、延长居留期限和外国人所发生过的事故,以便主管当局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3-  任何房主或房屋居住者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申报外国人的居住,应按照“移民法”与柬埔寨王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

4-  省、市警察局应当提供样表与申请表用于开设账户,以便应用由移民总局设立的管理外国人居住信息系统对所有房主或房屋居住者的每日申报,并总结汇报给移民局。

5-  省、市警察局应通过移民总局向内政部报告关于外国人死亡、失踪与事故的情况, 并负责检查在其管辖范围内外国移民已居住或刚居住的情况。

6-  移民总局应规划、实施和向各种房主与房屋居住者、省市警察局有关当局和公众传达指示,并任命一名专业官员监督本指示的执行情况,并总结、评估向内政部报告以便做出指导方针。

7-  内政部谨呼吁公众、所有公务员与各级政府官员、主管当局应积极参与,向相关主管当局通知与申报外国人住在其地区的情况。

收到本指示后,在内政部管理下的总秘书处秘书长、国家警察总署总局长、移民局总局长、行政总局长、证件总局长、市长、省长与相关部门应当有效地传达与实施。

金边,2019 年 7 月 9 日

 副总理

苏庆 亲王

 

抄送:

-内阁事务部办公室

-总理办公厅

-外交国际合作部

-旅游部

-相关部委和机构 

         “知悉”

-国家警察总署

-移民总局

-行政总局

-省市政府

-省市警察局

            “实施”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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