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院不挺“漫天要价”叫好

一张夜景图片,值1万元人民币?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起侵权案,案中某图片公司一张夜景图片被某网站微信公众号转发。该图片公司以一张夜景图被侵权为由起诉,索赔经济损失9000元和合理开支1000元。最终,法院判赔原告经济损失600元。可见,法院保护著作权,但不支持被侵权人的“漫天要价”。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此案的判决,显示出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侵权案件更加专业准确。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通报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其中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但也明确告知,被告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单张图片最高可判赔5000元。与此同时,在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大多未能提交与其经济损失相关的证据。

侵犯著作权不对,法院该判。网络时代,著作载体出现变化,各种著作都可以转化为数字文件,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和使用。规范的互联网公司会有完善的转载规定,会在转载前与作者协商。网站都会在首页公布联系方式,就是为作者联系通畅。网站编辑遇到好的作品,联系不上作者,作者也可以通过网站声明主动联系索要稿酬。

然而,漫天要价就过头了。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但这个“无形财产”绝不是“天价”。有互联网公司法务人员介绍,打到法院的图片侵权官司都是“每张图片索赔50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试想,通常情况下,一张好图片会被30、40家门户网站转发,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总金额非常可观。互联网法院并不支持这种脱离市场的高价索赔,也正是对互联网公司发展运营的合法保护。

很多原告把著作权价值“升值”十几倍了,法官通常会综合评估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也有业内人士在社交媒体质疑图片公司对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的互联网企业,通过诉讼索要天价赔偿,以此要挟企业签年度购买图片使用权合同。在“自查侵权易,他查侵权难”的网络空间,打着“维权”的幌子拓展所谓合作,更是扭曲的商业逻辑。

法院在审理众多图片侵权案件中,已经依法合理判赔非故意、非用于商业用途的图片侵权案件。应为互联网法院叫好,这将有效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泛滥,更没有让“漫天要价”的恶意索赔者得逞。(王丕屹)

原标题:为法院不挺“漫天要价”叫好(云中漫笔)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0年05月18日   第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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